李某与于某在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抚养婚生女于某某,根据于某某的意愿来确定与父母生活的时间。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很大争议,在女儿与于某共同生活期间,李某与于某就孩子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自己。接到诉状后,于某向法院提起反诉,也要求将孩子的抚养权判至自己所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充分表达了想要抚养孩子的意愿,也向法庭提交了经济收入凭证和家庭成员情况,双方争执不下,都坚持主张孩子的意愿是想跟自己共同生活。
考虑到于某某今年9岁,虽能够表达自己的意愿,但可能受情绪影响,于是在庭审后承办法官到于某某学校同班主任进行沟通,了解到原被告双方都能够尽心尽力对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加以照料,同时孩子对父母都很依赖。但因为父母离异,孩子只能选择和一方共同生活,而对另一方产生了愧疚感,导致近年来孩子的心理压力较大。
在得知该情况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向双方透露了孩子的心理状态,希望双方能够明白,虽然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但是作为父母应当从守护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放下婚姻中的恩怨,妥善处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和教育问题,共同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经劝解,双方初步认可了共同抚养的思路并请求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进一步和解。
最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在尊重于某某意愿并兼顾其学习及生活作息的前提下,于某和李某就共同抚育婚生女一事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对共同抚养和探望权进行了细化约定。
签订和解协议后,双方都表达了将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利和协助对方履行抚养义务的积极态度。
同时,承办法官向于某和李某送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提示双方应充分意识到妥善履行抚养义务、友好协商探视权利的重要性,肩负起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携手给子女创造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二道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用心用情化解家事纠纷,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针对个案案情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推动形成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以司法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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