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讲课提纲
房保国
第一部分 刑事诉讼法
导论 2003年司法考试刑诉部分的回顾
| 单选 | 多选 | 任意选 | 案例 | 合计 |
2000年 | 8 | 9 | 5 | 11 | 33 |
2002年 | 11 | 18 | 6 | 10 | 45 |
2003年 | 10 | 18 | 7 | 11 | 46 |
法律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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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二、人民、人民依法行使职权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四、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2.侦查监督。
3.审判监督。
4.执行监督。
五、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专题二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
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
三、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四、刑事诉讼职能
专题三 管 辖
一、立案管辖
(一)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公诉转自诉的刑事案件
(二)人民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要破案,找,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
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
2.高级人民
3.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
专职管审判,基层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杀人放火与强奸,危害公共与治安,
毒品管得比较严,甘肃两广云贵川。
三、地区管辖
(一)以犯罪地人民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管辖为辅。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审判为辅。
(三)指定管辖
(四)特殊案件的管辖
四、专门管辖
(一)军事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铁路运输管辖的刑事案件
地域管辖比较难,犯罪之地是关键,
流窜犯罪大,管制缓刑居地管;
几个都有权,谁先受理谁先管,
犯罪主地要合适,必要之时可以转;
国际犯罪影响大,谁能捕获谁能判,
车船飞机停靠地,列车再加目的站,
跑了和尚不跑庙,国外犯罪原籍管,
使馆虽说中国办,可是也按外国算,
老外国外欺负人,他一入境咱就办;
服刑罪犯有漏罪,一般要归原审管,
服刑之地犯罪地,若是合适可以转,
服刑其间又犯罪,服刑之地必须管,
脱逃其间犯了罪,哪里发现哪里管,
这些囚犯真麻烦,不如一崩了算;
现在军民搞共建,可是审判分开算,
只要不是穿军装,一律就归地方办,
军事秘密不要沾,粘上就归管,
铁路管自己,有点争议地方判。
专题四 回 避
一、回避的适用人员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8.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予准许。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回避的种类
按照回避启动方式的不同分为三种: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职权回避。
四、回避的决定权主体。
五、申请回避的法律效果
专题五 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人的范围
(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二)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正在执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和被宣告缓刑的人,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仍在被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不得担任辩护人。
2.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与职责
三、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1.辩护权。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意见权。
5.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申请解除超期羁押的权利。
9.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控告。
10.拒绝辩护权
律师与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
(二)侦查阶段律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三)辩护词的基本格式
四、辩护的种类
(一)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三)指定辩护
1.“可以”指定
2.“应当”指定
五、刑事诉讼代理
1.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2.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4.申诉案件的代理。
专题六 刑事证据
一、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二、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结论
(七)视听资料 X光片
(八)勘验、检查笔录
三、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 | 种 类 | |
1、按照证据的来源 | 原始证据 | 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 直接证据 | 间接证据 |
3、证据的表现形式 | 言词证据 | 实物证据 |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 控诉证据(有罪证据) | 辩护证据(无罪、罪轻证据) |
四、证明对象
(一)实体法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五、证明责任
六、证明要求
专题七 强制措施
一、分类
二、拘传
1.拘传的对象
2.拘传适用的程序:
三、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罪该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5.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
1.人保。
2.财产保
(三)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四)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2.时间
四、拘留
(一)拘留适用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拘留的程序
(三)三大拘留区别
区别 | 刑事拘留 | 民事拘留 | 行政拘留 |
1.法律性质不同 | 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惩罚性,是一种审判前的羁押 | 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的性质 |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具有惩罚性质 |
2.法律依据不同 | 《刑事诉讼法》 | 《民事诉讼法》 |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 |
3.适用对象不同 |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民事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构成犯罪的人 |
4.采用的机关不同 | 机关、人民 | 人民 | 机关 |
5.适用目的不同 | 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或者继续危害社会,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保障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 惩罚一般的行政违法者 |
6.羁押期限不同 | 一般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7日 | 15日以下 | 15日 |
7.法律后果不同 | 先行拘留一日的可以折抵刑期一日 | 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可以提前释放。 | 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人的处罚 |
五、逮捕
(一)有权逮捕的主体
1.批准逮捕权
2.决定逮捕权
3.执行逮捕权
(二)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因素
2.刑罚因素
3.人身危险性因素
(三)逮捕的程序
(A)机关提请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B)人民和人民决定逮捕的程序
(C)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
专题八 立案、侦查
一、立案
1、立案的材料来源
2、立案的条件
3、立案的监督
二、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辨认
8、通缉
三、侦查终结
(一)侦查终结的条件
(二)侦查终结后案件的处理
(三)侦查羁押的期限
四、补充侦查
1.人民审查案件事的补充侦查
2.法庭审理中的补充侦查
专题九 审查起诉
一、审查起诉的内容
1.内容
2.审查起诉的期限
3.后果
二、不起诉
(一)不起诉的种类
1.绝对不起诉。
2.相对不起诉。
3.存疑不起诉。
(二)不起诉的法律效力
1.对被不起诉人的效力
2.对被害人的效力。
3.对物的效力。
4.对机关的效力。
三、提起公诉
(一)提起公诉的实体条件
(二)提起公诉的程序要件
(三)出庭支持公诉
专题十 一审公诉案件
一、审判组织
(一)陪审制
(二)独任制
1.适用的案件
2.适用的。
3.适用的审级。
4.组织形式
5.不得适用的情形
6.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
(三)合议制
(A)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1.第一审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
3.再审合议庭。
4.发回重审案件的合议庭。
5.最高和高级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的案件。
(B)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
(四)审判委员会
1.审判委员会的性质
2.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二、公开审判
(一)公开审判的内容
(二)不公开审理的范围
(三)违反公开审判的后果
三、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一)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二)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开庭审理
2.决定不予受理
3.要求补充材料
四、开庭前的准备
五、法庭审理程序
(一)宣布开庭
(二)法庭调查
(三)法庭辩论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五)评议和宣判
1.判决的种类
2.宣判
3.审理期限
六、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延期审理
(二)中止审理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2)案件起诉到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3)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三)终止审理
七、2003年3月14日《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1.适用的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
2.程序的提起
3.审理的程序
专题十一 自诉案件和简易程序
一、自诉案件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二)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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