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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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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文件名称: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收件日期________________

代收人记明代收理由:

代收人签名或盖章: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和日期: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税务机关印

送达回证表项说明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56条、第57条、第58条的有关规定,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方式,将复议文书送达复议参加人,制发《送达回证》。

1.受送达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

2.受送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收发部门签收;

3.受送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或盖章时,差达人可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和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或者收发部门,即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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