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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中备注借款就能认定为借款吗

来源:律霸网


微信转账凭证不能完全证明借款关系,但若备注为借款或有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

法律分析

双方存在借款关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对借款偿还期限、数额等达成一致;

2、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因此,按照以上规定,出借人只提供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生效,但是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因为只有微信转账凭证,可能说明双方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比如另一个借款关系。所以,这样便难以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关系。不过,如果可以在转账时,备注成借给对方的钱,那么即可以得到证明。或者给对方转账前,双方为借钱互相沟通的聊天记录,出借人另外保存一起证明的,也可以得到证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拓展延伸

转账记录中的备注是否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借款约定?

转账记录中的备注通常不能单独构成法律上的借款约定。在法律上,借款约定需要具备一定的要素,如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意愿、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明确约定。尽管转账记录中的备注可能表明资金的借入借出关系,但仍需进一步的证据和约定来确立借款关系。因此,仅凭转账记录中的备注往往不足以构成法律上的借款约定,还需考虑其他相关证据和协议的存在与内容。建议在涉及借款的情况下,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并书面记录相关条款,以确保权益的合法保护和明确性。

结语

在借款关系中,除了转账凭证外,还需要其他证据来确立双方的借款约定。转账记录中的备注通常不能单独构成法律上的借款约定,因此建议双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并书面记录相关条款,以确保权益的合法保护和明确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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