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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家属的证言会不会影响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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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证言,只要是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查实后,就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而言,由于受害者家属与受害者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受害者家属的证言很容易受受害者的影响而有意偏向受害者一方,而有意隐瞒不利于受害者一方的证言,导致在调查中很难保证受害人家属所提供的证言的公正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如果受害者家属的证言是偏向于不利于受害者一方的,其效力会比较高,容易被法官作为有力证据被采纳;如果受害者家属的证言比较偏向于受害者一边,则其证言真实性一般需要同案件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三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第二百一十四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于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第二百一十五条机关进行勘验、检查后,人民要求复验、复查的,机关应当进行复验、复查,并可以通知人民派员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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