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 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交通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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